12月26日,榆林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居家隔離管理工作10條措施》,具體如下:
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居家隔離管理工作10條措施
1.居家隔離參照集中隔離場所相關規程要求,由社區干部、網格員、信息聯絡員、公安干警、衛生服務人員、物業人員、后勤保障人員、志愿者等組成工作專班,采用“一對一”的方式實施居家隔離。
2.居家隔離人員居住場所須由社區專班人員進行居家內外環境專業評估。不具備居家隔離場所條件的,一律進行集中隔離。
3.居家隔離人員宜單獨居住,如有同住人員,須與居家隔離人員共同執行管控措施。居家隔離期間拒絕一切探訪,原則不得外出,確需外出的要經所在社區醫學觀察管理人員認真研判批準,并采取嚴密的出行防護措施,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場所。私自外出者,一律轉為集中隔離,隔離期限重新計算,費用自理。
4.居家隔離人員應當每天早、晚各進行一次體溫測量和自我健康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報告社區醫學觀察管理人員。社區工作人員可通過微信、視頻等多種非接觸方式關注居家隔離人員健康狀況,做好監測記錄。
5.社區負責為居家隔離人員進行入戶核酸采樣。社區工作人員詳細記錄每次核酸檢測信息,做到人頭清、核酸檢測數據清。對居家隔離期滿,核酸檢測結果呈陰性的隔離人員,所在社區出具《解除居家隔離通知書》,解除居家隔離。
6.居家隔離期間,隔離人員出現發熱、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覺減退、腹瀉等癥狀時,社區工作人員(“一對一”管理人員,下同)要及時向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轄區疾控機構報告,按規定要求將其轉至定點醫療機構排查診治,實行閉環管理。
7.居家隔離期間,隔離人員保持通訊暢通,隨時與社區工作人員保持聯系。獨居的老、弱、病、殘、兒童、孕產婦、半自理及無自理能力等特殊人員,需確定同住陪護人員或緊急聯系人(有基礎疾病的人員和老年人不能作為陪護人員)。
8.患有基礎疾病的居家隔離人員應當按時服藥,不可擅自停藥,藥物儲備不足時,可在就近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藥,由家屬或社區工作人員代取藥物。
9.社區做好心理疏導和人文關懷工作,及時回應居家隔離人員訴求,為其提供代辦、代購、代送等基本生活服務。
10.對違反居家隔離管控要求,拒不執行居家隔離管控措施,不配合管控工作,瞞報信息的人員,由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并追究法律責任。